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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汽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陕西省汽车工业协会
简    称:陕西汽协
会    标:为园型SAA英文字母组合
英文译名:SHAANXI Autombile EngineeringAssocia
英文缩写:SXAEA
第二条 陕西省汽车工业协会是汽车(含摩托车)行业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不受部门和所有制限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社会团体法人,受国家法律保护,依照国家政策和法规开展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调关系、规范行为,团结广大会员,以民间群体力量,为振兴陕西汽车工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主管部门为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机械行业协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大楼500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和汽车工业方针、政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工业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
(二) 反映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开展对全行业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行业信息,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发展政策等,进行前期研究提供建议。
(四) 接受委托,负责陕西省汽车工业行业统计,组织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以及技术经济信息交流,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 协助政府疏通行业内部关系,促进企业间协作配套和企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六) 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组织技术交流,合作研究与开发,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七) 与国内外同行业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 开展培训、讲座、考察等项活动,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九) 举办技术交流、新技术推广、展览会,展销会、产品推介会,为开拓市场服务。
(十) 创办协会会刊和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主要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协会相关的业务活动即围绕汽车工业产业流程的教学、科研、生产、物流销售、维修等。
(四)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建立会员登记卡并通知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受理核准后解除会籍。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可劝其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适当的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确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秘书长为专职,必须兼职的应征得主管单位同意;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且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议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陕西省民政厅备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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