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陕工信发〔2019〕100号 )
各设区市工信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韩城市工信局、财政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8日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全方位、多维度反映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政策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企业效能,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推荐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绩效目标负责。
第五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绩效评价方式主要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评价相结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按财政预算年度对当年安排项目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价,数量不低于30%。必要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周期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或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评价阶段,事前评价在项目确定安排前开展,事中评价在项目执行期内开展,事后评价在项目竣工后开展。
三、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
(一)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
(二)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专项资金项目;
(三)省级技改奖励专项资金项目;
(四)省级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五)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六)省级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项目;
(七)省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项目;
(八)省级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第八条绩效目标以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的绩效目标申报表内容为依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确定后,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绩效评价内容设置主要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效果。
(二)总投资构成、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四)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设置:
(一)投资指标。主要评价项目总投资投入完成情况,重点核实已安排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类别和总额情况。
(二)产出指标。主要评价质量指标、数量指标、成本指标完成情况。
(三)效益指标。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在建项目主要评价项目的形象进度、总投资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预期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
(五)贫困县(市、区)的项目评价增加“带动劳动力转移”和“项目辐射带动效果”两项内容。
(六)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视具体项目而定,可适当增加或减少。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标准及结论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主要考核内容。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其中,事中评价主要以定性指标为依据;事后评价主要以定量指标为依据。
(一)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为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金申请报告》中确定的目标值。定量指标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定量指标必须准确地以数量定义,精确衡量,通过计算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实际完成值/预期指标值)的百分比确定得分。
(二)定性指标,是对无法通过数据分析评价对象与评价内容的,对评价对象及内容进行客观描述,用以反映评价结果。定性指标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投资额与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分析、项目辐射效果评价分析、在建项目绩效预期评价分析等,通过实地查验项目进展情况确定得分。
(三)绩效评价标准
竣工项目绩效评价标准为:按照项目管理、投(筹)资落实、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四部分内容所占权重衡量计算得分。
在建项目绩效评价标准为:按照项目管理、投(筹)资落实、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三部分内容所占权重衡量计算得分。
(四)绩效评价结论
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总分值为100分,综合得分按照定量指标得分加定性指标得分计算。项目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综合得分≥90分为优秀;90分>综合得分≥75分为良好;75分>综合得分≥60分为一般;综合得分<60分为差。
四、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而后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应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跟踪查找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弥补管理漏洞,改进完善相关工作。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五)对资料进行现场审查核实;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上报绩效评价报告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结;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和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
(三)项目总投资构成、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施进度及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下一步改进的措施。
第十四条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目标结果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根据评价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价的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形成的绩效评价报告应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当某个项目的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与市级绩效评价结果发生冲突时,以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为准。省级和市级形成的绩效评价报告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总体项目绩效评价前三位的市(区),酌情增加其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数量;总体项目绩效评价后三位的市(区),酌情减少其下一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数量。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实行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绩效评价结论,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对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项目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给予通报,并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回财政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主动发挥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作用,对本辖区获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进行监督指导,确保项目预算顺利执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绩效目标。
六、附则
第十九条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委托地方实施绩效管理和评价的,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